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交通行政处罚中的证据审查是怎么规定的呢?

2024-05-26 12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16

    在线咨询
专业分析
一、证据的属性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调查笔录、电子数据、现场检查笔录等”,与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所列证据基本相同。证据是用以证明案件真相的客观事实,但并非一切客观事实、证据材料都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只有根据证据的属性,经“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也叫证据的许可性,即运用证据的主体要合法,每个证据来源的程序要合法,证据必须具有合法形式,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客观性和关联性的重要保证,也是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五条“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一)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二)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三)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明确了行政诉讼中的合法性审查方式,并且第五十七条及第五十八条:“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明确了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二)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 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事实必须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真实、客观是证据最基本的因素和特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六条“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一)证据形成的原因;(二)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三)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四)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五)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明确了对证据真实性的审查方式。 可见,对证据的客观性的探究,一是要摒除办案人员的个人主观臆断,确保其判断符合经验法则及逻辑规律,防止传闻证据中的想象、假设、推理、臆断、虚构等成分被作为定案证据使用;二是厘清案件事实的发展轨迹,从表面的“客观”表象中查找案件事实的来龙去脉;三是查证证据的真实来源,剔除伪证,排除合理怀疑。 (三)证据的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是一种证明在该案中可以适当证明之事实主张的倾向性。在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中,证据关联性被表述为“关联性证据是指具有下述盖然性的证据,即任何一项对诉讼裁判有影响的事实的存在,若有此证据将比缺此证据时更有可能性或更无可能性”,“如果证据与该事实关系极为微小,或者没有足够的证据价值,那就是无关联性的”。具体又可分为“逻辑相关性”和“法律相关性”,前者是指逻辑上具有证明某个命题的任何趋势,后者指“一项证据的证明力足以支持在考虑该证据时带来的延迟、耗费、损害或者混淆的正当性”,体现的是证明能力和作为证据的证明价值。 二、行政执法办案适用的证据规则 证据规则是指确认证据的范围、调整和约束证明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处罚案件中常用的证据规则包括“最佳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补强证据规则”,以及“传闻证据规则”等。我国行政法体系中尚无类似于《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类的法典化的证据法,相应的证据规则散见于《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各执法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之中,例如《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明确了“最佳证据规则”。 《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所确立的诉讼证据规则虽然不是在行政执法办案过程中所直接适用的,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但诉讼是对行政处罚案件合法性的最终评价,所以上述诉讼证据规则同样对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规则产生作用。同时,其他部门法中的证据规则也具有法理上的参考价值,如刑事诉讼方面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三、证据审查 证据审查是指对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研究和判断,以鉴别其真伪,确定其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的一种认识活动。在发现、收集、优选证据过程中,贯穿始终的是证据审查,即——对于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和鉴别,找出它们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根据证据规则分析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从而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认定。行政机关审查判断证据后认定其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即可直接作为处理案件或者作出某种处分的依据。 (一)证据审查工作的主要内容 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及合法性是其基本属性,审查判断个别证据的活动即以确定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判断证据的证明力作为基本任务。鉴别其真伪,去伪存真,同时,还应解决案件中的每一个证据是否真实和有无证明力、证明力大小、以及解决作为定案根据的整个案件的证据是否充分的问题。 从其与案件事实之间是否存在某种联系,存在什么样的联系,判断其是否具有可证性及其证明力大小,以明确证据的关联性及其实际证明作用的问题。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才具有可采性,但证据关联性的基础前提是证据的客观性,“当证据的相关性取决于某事实是否存在时,必须提出足以支持认定该事实确实存在的证明”,否则并不具有证据资格,更无证据能力。 证据必须具有证明价值,即有助于证明或者证伪案件事实。但是,任何一个证据都不可能自我证明其真实性,所以必须结合全案的证据进行综合的判断审查。对证据证明价值的判断需要立足于知识、常识和经验,同时需要符合逻辑法则。 (二)证据审查应坚持的原则及审查的主要内容 证据审查原则以肯定的方式要求执法者认定事实以有证据存在为前提,禁止以非理性的方法判断事实,既不得以证据以外的其他客观现象认定事实,也不得仅凭个人的主观推测和印象来认定事实。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法庭应当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和无需质证的证据进行逐一审查和对全部证据综合审查,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三)审查证据的基本方法 1.单个证据的审查判断:单个证据的审查判断,也就是对单个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审查判断。 2.多个证据的审查判断:对多个证据进行比对审查,不仅要找出他们之间的相同点和差异点,而且要分析这些相同点和差异点,看其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客观实际。一是纵向比对审查,即对同一个人就同一案件事实提供的多次陈述作前后比对,看其陈述的内容是否前后一致,有无矛盾;二是横向比对审查,即对证明同一案件事实的不同证据作并列比对,看其内容是否协调一致,有无矛盾。 3.全案证据的审查判断:是对案件中所有证据材料进行综合的分析、研究与鉴别,看其内容和反映的情况是否协调一致,能否相互印证,能否证明案件的全部事实。 对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时,既要注意鉴别实物证据的真伪,也要注意分析言词证据的真假,既要注意符合自己原先设想或者推断的证据,也要注意与原先设想或者推断不相符合的证据,切忌片面性和倾向性。 4.注意审查案件证据的来源。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虽然尚未要求在现场笔录中记录现场提取证据的情况,但是不代表证据的来源一项可以忽略。在证据提取单等材料上,应注明提取证据的时间、地点等要素,并经当事人或者证据提供人确认,以表明证据的来源和取得程序的合法性,增强证据的法律效力。 5.推定。推定是指依法进行的关于某实施是否存在的推断,而这种推断又是根据其他基础或者事实来完成的,是根据某一事实的存在而作出的与之相关的另一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假定。 推定可以免除主张推定事实的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并把证明不存在推定事实的证明责任转移于对方当事人。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中“有证据证明持有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的规定等。如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不能提供许可证,调查取证过程中要求当事人提供而当事人仍然未能提供或者拒绝提供,可以推定当事人没有取得许可证,除非当事人能够提供出足以反驳的证据。 推定本身并非证据,而是一种证明方法或者证据法则,需要有前提事实,又要有推断事实,既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又可以按经验法则进行。在执法办案实践中,执法人员在适用推定时,应注意“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在未取得某项证据而该证据可能确实存在,且对当事人有利时,应提示当事人提供该证据,并将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过程进行明确的记录形成证据,以免因为进行推论时遗漏重要证据而导致了整个推论的错误。 (四)证据审查的标准 定案证据所应达到的标准,即应能将案件事实证明到“清楚”,且证据自身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 1.据以定案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即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不仅具有合法形式,有合法来源,还应当能够相互印证,互相证明真实性。 2.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是指对认定的事实、对解决争议、排除证据间矛盾的事实均由证据作为依据,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不得认定。比如,当事人的主观情绪等、对执法工作的阻挠等,不能仅凭执法人员的感受去认定,必须要有如对当事人的行为、语言的记录等相应的证据。 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比如一名证人称案发时间是一月,另一名证人称案发时间是二月,当事人称案发时间是三月,证据之间就存在矛盾,那么就需要根据证据查明实际情况,比如第一位证人看到的其实是当事人在一月租赁门市、第二位证人看到的实际是当事人在二月装修门市,而当事人实际是在三月才开始违法经营活动。 4.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的可能性。这也类似于刑事诉讼中的“疑罪从无”原则。存在其他可能性的,就可能造成冤、假、错案,比如当事人的认定,是甲某还是乙某应当确定,不能够说“可能”是甲某,也“可能”是乙某等。又比如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是多少就是多少,应当有准确的数据,不能够可能是一万、也可能是二万,计算不清的则应当认定为“无法计算”。“无法计算”这个结论本身也是一个唯一的、没有其他可能性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某些案件的性质一旦超过了一定的量,达到“质变”的程度,就可能从违法上升到犯罪的程度。对于此类刑法等有明确移送标准的案件,能将违法经营额查清的就尽量查清,不能查清的也应当慎重的考虑是否存在移送可能性等。
法律依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以上内容为法师兄与律师联合制作,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如果还不明白,看再多也不如问一下,让律师告诉你答案,99.3%的用户选择
11,079位律师在线累积服务3,700万人/次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
  •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来处理
  • 刑罚的轻重高低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
相关问题热门关注
法师兄 律师普法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