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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行政处罚过程中的公正审查

2025-01-16
听证程序的组织应遵循以下规定: 1. 如果当事人要求听证,行政机关应在被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2. 行政机关应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3.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 4. 听证应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若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则有权申请回避; 5.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7. 听证时,调查人员应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8. 听证应制作笔录。笔录应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听证主持人应在笔录中注明。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或其他较重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组织听证。

相关法规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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