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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五水共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021-12-12 17人已浏览
  • 唐玉娟律师

    唐玉娟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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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对五水共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如下: 1、全面排摸,加强硬件设施完善,按照基础在建、重点在管、目标在用的要求扎实推进工程完善年建设; 2、全民发动,加强治污设施运维,深化专业维护,不断强化运维工作站和专业运维队伍的实施主体作用,推动运维重点从中间向两头深化、运维方式从应急整改向常态化维护深化,切实提升治污设施运维效果; 3、全力推动,加强环境整体提升。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五水共治是一石多鸟的举措,既扩投资又促转型,既优环境更惠民生。水文化的价值在于它让人们懂得热爱水、珍惜水、节约水;进行五水共治,是平安浙江建设的题中核心,直接关系平安稳定、关乎人水和谐。可治理自来水、江水、河水等水流的污染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第四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条  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十七条  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要求,制定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限期达标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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