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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治安处罚法14周岁证人打击报复的;(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根据违法性质,违法行为可分为刑事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经济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等;根据对社会的违害程度,违法行为可分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犯罪)。 《刑法》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治安处罚法14周岁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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