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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挂名”的法定代表人被列失信人,怎么办

2020-10-24 205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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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身份证丢失被“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因不从事实际经营,对公司经营信息不了解,也不掌握公司的证照和公章,更不可能接受公司的分红等,当被“挂名”的公司出现被执行人,则很可能直接列为失信人。被“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以不参与公司实际生产经营等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原先的公司登记信息;如果满足法定条件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予以更正。 但如果“挂名”法定代表人明明知道自己签字盖章等事实,也了解公司相关经营信息,甚至参与公司经营,甚至接受公司分红,那么很难被认定为“假冒”或者不知情,很有可能被判定依然承担作为法定代表人的信用责任。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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