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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和强奸的区别

2022-09-16 17,719人已浏览
  • 汪世龙律师

    汪世龙律师律所副主任

    上海靖予霖(南京)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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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猥亵和强奸的区别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 强奸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方可构成其罪。 猥亵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不论男女均可构成其罪。 年满14 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虽然能构成强奸罪,但不能构成猥亵罪。 2、犯罪的对象和侵害的客体不同。 猥亵的行为对象包括男性和女性,但是我国法律规定,强奸罪的对象只能妇女。 猥亵侵犯的是他人的性羞耻心,即行使猥亵行为时,受害人由于被猥亵,产生羞耻的心理。而强奸是严重侵犯性权利的行为。 3、有无奸淫的目的不同。这是两者区别的关键所在。 强奸罪必须具有奸淫的目的,即其行为的意图是与之发生性关系,并在此目的的支配下实施了有关行为。未实行的行为有的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构成未遂;有的则因为同情受害人而自动放弃奸淫行为,从而成立中止。 猥亵罪则无奸淫的目的,其是通过以外的有关下流、淫秽的行为以兴奋、满足自己的畸形变态,或者通过侮辱妇女来填补精神空虚。即使没有意志以外的原因阻碍,其也不会也不想与被猥亵者发生性关系。 4、行为方式不同。 强奸罪中包含暴力行为,猥亵行为不包含暴力手段。 强奸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或者幼女发生性行为。其本质在于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 猥亵罪的行为则表现为强制猥亵,是指男女之间除性以外实施的所有淫秽、下流的行为。 5、所侵害的客体不同。 强奸罪是严重侵犯性权利的行为。 猥亵罪侵犯的是他人的性羞耻心,即行使猥亵行为时,受害人由于被猥亵,产生羞耻的心理。 行为人首先出于猥亵妇女的故意后来又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或者在对妇女强奸后又实施了一些猥亵行为的,属吸收犯,轻行为猥亵行为为重行为强奸行为所吸收,应当以强奸罪依法定罪处罚。 6、所处刑罚也不同。 猥亵罪较强奸罪而言,是轻罪。 强奸罪最高判处死刑。 猥亵罪最高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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