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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上的猥亵行为包括强奸,由于刑法对强奸行为规定了单独的罪名,强制猥亵罪中的实行行为必须是指性交以外的侵犯他人性自由的行为。具体而言,两罪的...
强制猥亵与强奸罪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 (1)犯罪主体不同。 强奸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方可构成其罪;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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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亵对象。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强奸行为与狠衰儿童的行为,都可能表现为抠摸下身、吸吮、搂抱等行为,且都不需要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等强制性方法,有相似之处。但两者之间有着本质的不同,主要有: (1)行为的主体不同。前行为的主体必为男子,后行为的主体既可以为男子也可以是女人;前行为的主体年满14周岁即可构成犯罪,后行为的主体则要求年满16周岁才能构成其罪。 (2)有无奸淫的目的不同。前行为的目的在于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即与之发生性关系;后行为则无此目的,其是为了通过猥亵儿童来满足、兴奋自己的畸形、变态的性欲。 (3)行为的方式不同。前行为的方式为奸淫的行为,只能发生在异性之间;后行为幼女即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方式则为除性关系以外的所有淫秽、下流行为、既可以发生在异性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性之间。 (4)所侵害的对象不同。前行为所侵害的对象为未满14周岁的幼女;后行为所侵害的对象则为未满14周岁的儿童,既可以是女性儿童即幼女,又可以是男性儿童。行为人在奸淫幼女的前后,实施了抠摸幼女下身、要幼女为之玩弄、吸吮生殖器等猥亵行为的,属吸收犯,后行为被前行为所吸收,应以吸收行为即前行为构成的强奸罪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1、强奸罪无论是既遂还是未遂,行为人主观上都有违反女性意志强制性交的故意和目的,客观上采取暴力、威胁等侵犯人身权利的手段强制性地与女性性性交的行为,其犯罪构成都是主观强奸故意和客观强奸行为的统一。2、强制猥亵妇女罪主观上有追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和感觉刺激的动机,有时也有强奸的故意和目的,但绝对不是违反妇女意志强制性交的故意和目的,客观上有暴力、恐吓等手段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也有强奸行为区分强奸罪(未遂)和强制猥亵妇女罪应根据两者各自的主客观要素和特点,贯彻主客观统一的原则。3、在司法实践中,当行为者采取暴力手段,并且明显具有奸淫的故意性和目的时,不容易只从客观形式上区分是强奸罪(未遂)还是强制猥亵妇女罪。在这种情况下,区分两者的关键是看行为者是否违反了女性的意愿强迫强奸的故意和目的。两者的客观行为表现相似,但绝对不同。强奸罪的行为人在其猥亵的过程中,必然要用语言、动作来表达强奸的故意和目的,而且强制猥亵的行为必然要向强制性交的行为发展,如果不出现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必然要实施强制性交的行为。强制猥亵妇女罪的行为者在猥亵中或猥亵后,也可能要求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但绝对不是强制性关系的意图,而是受害者不同意就放弃,没有强制性关系的行为。
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的区别有:犯罪主体不同。有无奸淫的目的不同。行为方式不同。所侵害的客体不同。若行为人首先出于猥亵妇女的故意后来又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或者在对妇女强奸后又实施了一些猥亵行为的,属吸收犯,轻行为猥亵行为为重行为强奸行为所吸收,应当以强奸罪依法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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