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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销售广告应当包括什么内容?

2020-05-13 51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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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销售广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楼宇地点、竣工交付时间、售价等; (2)预售的,应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证号、《房地产预售许可证》证号; (3)现售的,应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证号、《房地产证》证号。 广告经营与发布单位不得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不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房地产销售广告。
法律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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