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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经营范围

2021-01-23 2,059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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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房屋租赁;停车场管理;机械设备的设计;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机械设备租赁;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业务;园林绿化工程;物业服务;会议及展览展示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与施工;照明设备、建筑材料、机械设备及电子产品的批发。房地产综合开发、房屋租赁;物业管理;户外广告、道路绿化及工程施工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房屋租赁、汽车租赁,热力生产和供应,房地产开发,室内外装饰装修,商品房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酒店管理服务、房产中介服务、物业管理服务、停车场服务、家政服务、餐饮管理服务、旅游咨询服务、养老服务、健身服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教育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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