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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转非土地怎样处置

2024-06-22 16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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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2002年起实施的《乡村土地承包法》限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乡下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但如果承包方户籍迁入地为小城镇,则应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应予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但在此后各地的实践中,户籍转入地市级以上城市的农民,其原有承包地也得以保留。如2012年8月河北省发布的《关于推进户籍管理规则改革的意见》,当中就明确,农民工落户城镇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须尊重农民本人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要回。同时,该意见鼓励农民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建立乡村土地自愿退出赔偿机制,对自愿放弃乡村土地的乡村居民予以合法赔偿。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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