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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菏泽义务兵优抚金标准

2020-01-03 1,453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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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按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确定,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于每年的春节前由市及各县区民政部门分别负责发放。义务兵家庭享受优待金的年限为二年。义务兵在服现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和立功的,凭通知书对其家庭按下列比例增发当年优待金: (一)获得大军区以上(含大军区)单位荣誉称号的,增发优待金的20%; (二)立一等功的,增发15%; (三)立二等功的,增发10%; (四)立三等功的,增发5%。
法律依据
《菏泽市义务兵家庭优待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工作,保障义务兵家庭优待政策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菏泽市享受优待金的义务兵家庭。 第三条义务兵家庭享受优待金的年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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