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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惠金或其他优惠,优惠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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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每年八一前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适用于本省批准入伍的义务兵家庭。直接从地方招收的军校学生和军队文化体育专业人员,非户籍所在地入伍(不含大学生入伍),退伍家庭不予优待。优惠金实行城乡统一标准,按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发放,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标准。
t义务兵优待金由谁发放t首先,在校大学生入伍不属于异地入伍。1989年4月,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第15条第2款规定:“优待金由义务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政府发给,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义务兵,不予优待。”这里的“非户口所在地入伍”,指的是异地入伍,即非农业户口青年占用农业户口指标入伍和其他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情形,但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入伍不属于异地入伍,应发给其家庭优待金。t其次,在校大学生入伍后其家庭凭《优待安置证》取得优待金。2002年11月,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在校大学生入伍后〈优待安置证〉发放问题的复函》指出:“……《优待安置证》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但对于应征入伍的在校大学生的《优待安置证》应由征集地的民政部门发放,并在发放后的1个月内将《优待安置证》的存根和证书一并寄往入伍在校大学生的原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原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凭入伍地民政部门发放的《优待安置证》为入伍的在校大学生落实优待安置政策。”t第三,在校大学生入伍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应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发给。2002年9月,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第6条规定:“对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服役期间,其家属享受军属待遇,并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义务兵家属优待的规定给优待。”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发放标准 义务兵年度优待金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发放,且家居农村的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0%。据统计数据,我县2020年全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992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798元,确定我县2021年度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为:城镇义务兵家庭每户16496元,农村义务兵家庭每户18798元。 大学生应征入伍增发优待金标准 大学毕业生应征入伍的,年优待金按县优待金标准的120%发放;大学在校生和大学新生应征入伍的,年优待金按县优待金标准的110%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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