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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后产生纠纷该如何办?处理的原则是什么?

2024-05-25 3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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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第一解决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第二解决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第三解决人: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同时要注意的一件事情是: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土地确权纠纷 在实际的土地处理过程中,有6个基本原则必须遵守,这六个原则为解决纠纷的基本遵循规律: 1.承包面积小于实际面积的情况以实际情况为准 一切以实际测量的标准为依据,而不是以你承包本上的为依据。 2.已被占用拿到补偿的原则上扣减 拿到补偿的土地直接从确权登记的土地面积上减下去 3.无法复垦的承包地按原面积和用途确权 这一条就是说你家的地或者被做道路了或者荒废了,就不计算在内。 4.公益用地占用的分情况处理 首先要弄清楚啥叫做公益地:村组内所建公路、机耕路、塘、坝、渠、学校、办公室等生产公益事业占用的承包地, 怎么算?情况分为两种: 已办理征用手续并给与补偿的,不在计入承包地。 未享受一次性补偿的,仍按原农村二轮可承包面积确权登记,在到户清册备注栏中注明情况。 5.二轮承包后村里又有调整过土地的 这个好办,在不违背政策法规的前提下,由组民实行民主协商,形成决议,可依据土地承包现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 6.未批先建改变用途的,不予确权 对于农户未经依法批准,自行在承包土地上建房变成宅基地的以及其它设施的,暂不登记,对获准建设房屋的不再列入确权登记范围。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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