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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法记录使用规定

2020-11-27 1,278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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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城管局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城管局政执法办案过程的便携式设备。日常行政处罚、许可现场审核、违法案件的现场检查、调查询问、陈述申辩、听证、合议、送达执法文书、采取强制措施等涉及管理相对人参加的行政执法过程,均应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监督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对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案件类型,使用简明扼要的格式询问笔录,尽量减少需要文字记录的内容。被询问人自行书写材料的,办案单位可以提供样式供其参考。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对询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可以替代书面询问笔录,必要时,对视听资料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条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执法记录设备。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二十八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客观收集相关证据,规范建立城市管理执法档案并完整保存。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运用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技术,实现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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