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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把威胁取证认定为非法证据

2024-05-29 7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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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在规定第一条、第三条中明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明确了通过威胁的方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而此前相关的规定将排除的重点放在通过肉刑或者变相肉刑取得的言词证据上。被刑讯逼供后,犯罪嫌疑人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规定还首次明确,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丰富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重复性的供述在国外是也有一定的规定,但规定也不一样,这样的规定在我们国家是第一次,这是比较大的一个进步。对于解决现实中争论已久的问题提供了明确依据,同时丰富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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