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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公积金提取条件?新规

2021-06-13 53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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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甘肃省公积金提取新规定是:公积金提取范围调整为只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不再能提取父母和子女的公积金。购买商品房的提取时限调整为购房合同为要件的,以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同时生效日期为准,两年内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不动产权证书》为要件的,以登记日期为准,两年内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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