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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析产纠纷的诉讼状怎么写

2024-06-11 3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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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离婚后要求对原家庭共同财产析产的民事起诉被告:张 案由:分家析产纠纷 1、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对坐落于市镇居委会组号的一栋属于家庭共同财产的三上三下六间楼房及二间厨房、二间附房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张的婚姻关系于2006年2月经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同时法院作出的(2006)民一东初字第00号民事判决书还认为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三上三下六间楼房及厨房、附房可能涉及其他家庭成员利益,本院在本案中不予涉及。为此,原告特此起诉要求分割上述房产。 1996年初,原告与被告张经人介绍相识,原告作为上门女婿入赘到被告张家,最终双方于1996年4月13日依法办理了登记结婚手续,并于同年12月生了儿子张。 1996年4月20日,被告张父亲申请建房获得了批准,并在当年的9月份开始,原、被告一家人一起在原地砌建了一栋三上三下共六间楼房及二间厨房、二间附房。 自结婚以后,原告一直与被告张一家人共同生活,直至2006年2月经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后才分开,前前后后双方共同生活了10余年,楼房和附房都是婚后共同劳动建造的。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这些不动产属于当时的家庭共同财产。现在因为原告与被告张已经离婚了,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在一起了(双方自2006年2月离婚后本来已经分开生活,后因双方亲属朋友的劝说,自2009年又共同生活至2011年底)。为此,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上述房屋予以分割析产,并判决原告对上述房屋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 具状人:朱 年月日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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