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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张贴公告是否具有依据

2021-12-11 1,740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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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人民法院张贴公告是具有法律依据的。法律明确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人民法院可以选择公告送达,人民法院在进行公告送达时,可以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将法律文书送达给当事人,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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