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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流合一的税法有哪些

2020-11-09 763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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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纳税人向售票方销售了货物,或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服务。(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 2、纳税人向受票方收取了款项,或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现金流) 3、纳税人向受票方开具的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以自己的名义开具的。(发票流) 受票仿取得符合以上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三)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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