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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在当地工商部门处理。以下是具体流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企业申请开业登记,需要先到工商部门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名称预先核准仍然按照原程序办理;填报申请开业登记信息:企业可通过我司提供的表格打印相关表格或修改相关内容由我司全权代理;企业提交书式材料:企业通过工商预审通过后,打印相关表格同时携带申请“三证合一”设立登记应提交的全部书式材料,到政务服务中心或者工商部门综合登记窗口提交登记申请材料,正式申请设立登记;综合登记窗口收到“三证合一”登记申请材料,对提交材料齐全的,出具收到材料凭据;工商,质监,国税,地税部门对提交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予核准通过的,将有关信息及需要补正的材料及时传送综合登记窗口,由综合登记窗口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修改后,所有材料满足要求的,综合登记窗口发行收到材料证明书的登记申请材料发送工商、质量监督、国税、地税部门审查和登记的综合登记窗口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行加载登记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的营业执照。
(一)申请: 1.申请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登记。 2.登记机关委托其下属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登记。 3.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络方式及通讯地址。对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内容一致的申请材料原件。 (二)受理: 1.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除当场予以登记的外,应当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个体工商户登记范畴的,登记机关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审查和决定: 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并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填写申请材料核查情况报告书。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2.对于以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经登记机关受理的,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3.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并在10日内发给申请人营业执照。 不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个体工商户登记驳回通知书。
个体工商户办理流程:首先给自己的店铺取好名字,名称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填好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申请名称核准。名称通过后,进行开业登记申请,填好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材料审查合格后会按规定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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