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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房屋居住权有哪些适用问题

2022-04-14 254人已浏览
  • 赵丽律师

    赵丽律师联合创始人

    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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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离婚诉讼中房屋居住权的适用:用判决设定居住权的条件是:一方依靠离婚时的个人财产和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没有其他收入来源,没有住房,要求暂时居住;对方应该有能力帮助居住;生活困难方的这种帮助应该局限于离婚。 对于居住期限、解除条件等相关问题,应尽量通过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协议,降低离婚时设定的居住权执行难度,以达到案件结案的效果。 解除居住权的条件: 1、在实施居住帮助期间,生活困难方另行结婚或死亡的,对方可终止帮助; 2、原居住帮助期限实施后,生活困难方要求对方继续给予居住帮助的,除非对方愿意继续提供居住帮助,否则一般不予支持; 3、非因提供帮助的人原因,居住的房地产损坏或者灭失的,居住权中止或者终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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