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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投资者准入条件

2020-12-01 583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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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合格投资者: 1、自然人。 (1)客户账户内前一交易日日终资产总值(含资金、证券、基金、券商理财)在500万以上; (2)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含新三板交易经验)。 2、一般法人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万以上的法人或实缴出资总额在人民币500万以上的合伙企业。 3、特殊法人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或券商理财产品、其他监管部门认可的产品或资产。 (二)受限投资者公司挂牌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已参与新三板交易的股东。已经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买卖的投资者,保持原有交易权限不变。未满足前款所述条件的投资者,不允许开通“股份报价委托”权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八条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相关信息;如实说明证券、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揭示投资风险;销售、提供与投资者上述状况相匹配的证券、服务。投资者在购买证券或者接受服务时,应当按照证券公司明示的要求提供前款所列真实信息。拒绝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证券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按照规定拒绝向其销售证券、提供服务。证券公司违反第一款规定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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