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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附加扣除什么时候填写才有效

2023-06-18 6人已浏览
  • 王焕坤律师

    王焕坤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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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专项附加扣除填写有效解决如下: 1、个税专项扣除于每年的12月进行确认,如无变化,可以一键带入上年度扣除信息,目前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增加到7项,详情可查看正文; 2、专项附加扣除可在个税税前扣除,相当于少交了一笔税。 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如下: 1、子女教育: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继续教育: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3、大病医疗: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 4、住房贷款利息: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5、住房租金: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6、赡养老人: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综上所述,根据政策规定,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需要在每年12月进行确认,才能在下一个年度继续享受专项附加税前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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