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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应该如何征收

2024-06-14 2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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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流动人口中发生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生育行为,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发生在现居住地,一种发生在户籍所在地。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做出三项具体规定: (1)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做出征收决定。 (2)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做出征收决定。 (3)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做出征收决定。 以上三项规定较好地涵盖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中出现的各种情况,既体现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的管理原则,又较好地解决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中的实际问题,有利于推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新的管理原则的建立。需要进一步强调的是,流动人口在一地已经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即“一事不再罚”。 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18条的规定,我国的生育政策是国家规定基本原则,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因此,这里的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就是指违反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法规规定条件超生子女的人。需要指出的是,在该法出台之前,一些省、市在工作实践中除了对超计划生育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经批准生育二胎的公民也征收一定的费用,叫做“社会补偿费”,征收数额少于违法生育的公民,一般为300元至800元不等。该法出台以后,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公民,因此,对符合法定条件生育二胎的公民不应再征收社会抚养费。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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