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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计划与指令性计划的区别

2020-04-02 2,590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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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国家指令性计划是国家下达的带有强制性质的,执行单位必须保证完成的计划。实行计划管理的一种形式。旨在保证国家重点建设任务的完成和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运用较广。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指令性计划的作用和范围逐步缩小。指导性计划不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国家下达后,各部门、地方和企业可以参照执行,也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条件进行合理的调整和修改;指导性计划是粗线条、有弹性的,它涉及的企业众多,情况各异,需求复杂;指导性计划具有间接性,需要国家运用税收、信贷、利息等经济杠杆、经济政策和经济法规引导企业去执行和完成。指导性计划的特点是:能自觉地运用价值规律,运用经济手段,通过调整各方面的经济利益关系,贯彻和实现计划。实行指导性计划,一方面可以体现国家对经济发展的宏观指导和管理;另一方面也可以给企业留有相当大的机动余地,给企业更多的生产和经营的自主权,使它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指导性计划具有较为广泛的适用性,是国家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民办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出资。 第六条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当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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