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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财物管理办法

2023-05-08 10人已浏览
  • 李俐律师

    李俐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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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罚没财物管理办法如下: 1、罚没财物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罚没财物管理制度,明确罚没财物的归口管理和使用范围; 2、罚没财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鉴定、评估、登记和保管,保证罚没财物的安全和完整; 3、罚没财物的处置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开、公正、公平,保证罚没财物的最大价值; 4、罚没财物的使用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用于公益事业或者补偿受害人; 5、罚没财物的监督管理应当加强,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罚没财物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罚没财物管理后果: 1、被罚没的财物归属:被罚没的财物归国家所有,不属于罚没人或任何其他个人和单位所有; 2、不能要求返还:被罚没的财物不能要求返还,也不能进行转让、出售等行为; 3、用途限制:被罚没的财物只能用于补偿受害人、社会公益事业和其他法定用途,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4、法律责任:如果罚没财物被用于其他目的,或者被罚没人进行转让、出售等行为,可能会被视为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 综上所述,罚没财物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程序,确保合法、公正、透明。
法律依据
《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第六条 有条件的部门和地区可以设置政府公物仓对罚没物品实行集中管理。未设置政府公物仓的,由执法机关对罚没物品进行管理。 各级执法机关、政府公物仓按照安全、高效、便捷和节约的原则,使用下列罚没仓库存放保管罚没物品: (一)执法机关罚没物品保管仓库; (二)政府公物仓库; (三)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选择社会仓库。 第七条 设置政府公物仓的地区,执法机关应当在根据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追缴决定,法院生效裁定、判决没收物品或者公告期满后,在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将罚没物品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材料,移送至政府公物仓,并向财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罚没仓库的保管条件、保管措施、管理方式应当满足防火、防水、防腐、防疫、防盗等基础安全要求,符合被保管罚没物品的特性。应当安装视频监控、防盗报警等安全设备。 第九条 执法机关、政府公物仓应当建立健全罚没物品保管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和单据管理,具体包括: (一)建立台账制度,对接管的罚没物品必须造册、登记,清楚、准确、全面反映罚没物品的主要属性和特点,完整记录从入库到处置全过程。 (二)建立分类保管制度,对不同种类的罚没物品,应当分类保管。对文物、文化艺术品、贵金属、珠宝等贵重罚没物品,应当做到移交、入库、保管、出库全程录音录像,并做好密封工作。 (三)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落实人员责任,确保物品妥善保管。 (四)建立清查盘存制度,做到账实一致,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罚没物品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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