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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登记证明丢失,能办理房产证吗怎么办

2024-04-30 9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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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首先,持有产权者须向所在地区的产权管理机构的档案部递交申请文件,由档案部对该房地产进行逐项查验,确认该房屋具备申请新证的资格,并出具相应的房产证遗失证明。紧接着,申请人需携同其他必要的材料前往省级及以上级别的报刊媒体发布申明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直至公示期满六个月之后,申请人方可提出替换新证书的申请。另外,申请人在例行替换新证书过程中所需提交的资料如下: 1.一份详细说明需补发原因且不设固定格式的书面申请; 2.原售房单位(如开发商)所签发的曾经领取过本证的证明原件; 3.申请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以及其复印件; 4.与申请人有关的已刊登公告的报纸样本; 5.登记机关将为申请人提供登记表格和房产的平面测绘图以供核实; 6.若申请人特地委托他人代理此事项,则应有身份明确的授权委托书以供备案。最终,当产权管理机构判定申请人符合颁发新证的前提条件时,会向申请人发放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只需按照通知书上所标注的日期前来领取新生成的证书即可。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 不动产登记机构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将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在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上注明“补发”字样。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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