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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驰名商标应该如何特殊保护

2024-05-16 12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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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驰名商标与一般普通商标相比,因为有着特殊的价值,所以才给予了特殊保护。根据商标法第13条的规定,具体涉及商标案件中,某种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后,除了受到一般商标的保护以外,还受到以下几方面的特殊保护。 (1)对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在一般的商标中,只有经过注册的商标才享有独占性的权利,受法律的保护。但与之不同的是,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以注册为前提。换句话讲,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也有权禁止他人就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注册、使用其驰名商标。我国《商标法》第13条第2款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中申请注册的商标时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扩大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注册的驰名商标受到“跨类保护”。所谓的“跨类保护”指的是一般的商标注册后,只能在同一种类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享有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而注册的驰名商标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在任何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其驰名商标。我国《商标法》第13条第3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3)驰名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的,不受5年时间的限制。《商标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依此规定,驰名商标所有人任何时候都可以以该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13条的规定为由,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恶意注册人的注册商标。 (4)驰名商标所有人有权禁止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使用。《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
法律依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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