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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关采取谈话函询方式

2020-01-04 816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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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采信了结,并向被函询人发函反馈。 (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且否认理由不充分具体的,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一般应当再次谈话或者函询;发现被反映人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需要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的,应当提出初步核实的建议。 (四)对诬告陷害者,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查处。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一条“谈话记录和函询回复应当认真核实,存档备查。没有发现问题的应当了结澄清”的规定。对函询回复采信了结的,了结情况应当向被函询人发函反馈,体现了对干部的信任和关心,有利于帮助其放下包袱轻装上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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