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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是父母的,儿媳离婚了怎么分配

2024-05-07 9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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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被拆迁房屋属于私人所有并享受其所有权直至离婚发生时,此时房屋的所有权证书于婚姻登记前后获得。在此情况下,该被拆迁房屋应视为一方的个人财富,并且不能在离婚时作为共有财产进行分配。这是因为被拆迁房屋是在婚姻登记前取得的,按照历史原则,此时它不属于婚姻双方的共同财产。 倘若被拆迁房屋为私人所有,但房屋的所有权在婚姻登记后获得,且在产权变更过程中需要以夫妻共同财产补充房屋差额。在这种情况下,被拆迁的房屋将转化为主权分配的确认事项,其中安置房屋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确定。 再次,若被拆迁房屋属于夫妻另一方父母的私人所有,但在婚后由于该房屋被拆而获得了安置房,并且所有权证书上登记为夫妻另一方的名字,同时由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弥补房屋的差价。在此情境下,同样需要相应地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在财产分配时依照公正原则进行处理。 还有一种情形,如夫妻某一方在婚前租住了公共住房,但在婚后因该租赁房屋被拆除而获得了安置房,所有权证书也登记在夫妻另一方的名下,且房屋的差额部分由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承担。在这时,同样需要登记该房屋为共同财产,并在离婚时依据法律规定进行。 最后,若被拆迁的房屋为夫妻某一方父母在婚内租用的公共住房,同样在婚后因房屋被拆而获得了安置房,所有权证书上仍然登记为夫妻另一方的名字,同时由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弥补房屋的差价。在此种情况下,被拆迁的房屋同样需要确认为共同财产,并在离婚时分配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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