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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特别没收程序

2024-07-02 3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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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所针对的财物是特定的,即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应当追缴的财产,这一来自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和第二百八十二条的表述,一方面,是对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追缴和没收对象的概括;另一方面,明确将其来源与用途(持有)均属合法的财产从特别没收范围中予以排除。应当追缴的财产可以表现为两种不同的类型:违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颁布实施了(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解释,违法所得是指通过实施犯罪直接或者间接产生、获得的任何财产,此种类型财产的本质特征是其来源非法。在现实当中,直接来源于犯罪的违法所得通常会改变自己的形态,甚至变为表面合法拥有的财产。一种转换形态是部分或者全部转变、转化为其他财产,例如,产生于贪污罪的赃款被用于购置房产,对于转变、转化后的财产亦应视为违法所得(第六条第二款)。另一种转换形态是来自违法所得转变、转化后的财产收益(第六条第三款),例如,使用违法所得资金购置房产的升值部分。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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