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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暖气初装费的最新规定

2021-12-17 22人已浏览
  • 王焕坤律师

    王焕坤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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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河南省暖气初装费的最新规定:按规定批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的,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 《河南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明确:市、县级政府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收入的,2025年年底前全部予以取消。由于供热入网费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国家规定不应重复收取相关费用。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凡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颁布前,已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的;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对各类专项配套费进行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
法律依据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第二条  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各地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与本通知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见附件)性质、内容相类似的,不论冠以何种名称,一律取消。同时,1999年财政部、国家计委在批复地方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时,已明确规定到2000年底取消的收费项目,必须取消。除统一公布取消的及限期取消的收费项目外,其他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地也要进行逐项清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取消、保留、合并、降低收费标准的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 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价格部门要随即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财政部门要及时收缴已发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上述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履行政府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能所需必要的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酌情予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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