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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工作方针的四禁是什么

2021-12-20 25人已浏览
  • 罗仰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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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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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禁毒工作方针的四禁是禁种、禁制、禁贩、禁吸。 禁种:即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大麻、古柯树等毒品原植物。禁制:即禁止非法利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或者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禁贩:即禁止非法拥有、走私、贩卖和运输毒品。禁吸:即禁止吸食、注射等滥用毒品。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对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戒毒人员,参与社区戒毒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1、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2、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3、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4、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2、非法持有毒品的; 3、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 4、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5、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四条  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 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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