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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怎么确定财产分割的范围

2021-03-18 128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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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区分夫妻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同财产时,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2、同时,还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二是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在实践中,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往往容易混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0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二条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一)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二)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三)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四)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五)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六)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第二十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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