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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双方登记结婚后取得的、没有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书面协议约定属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都是在离婚时应当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有以下形式: 1、房屋...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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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公民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著作权、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所取得的收入。 (4)继承或者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对于上述财产,在夫妻一方死亡时,应当将其中的一半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分割出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一般应按下面的步骤进行:(1)从夫妻的现有财产中剔除第三人的财产。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必须除去其他第三人的财产以及这些财产产生的收益和孳息。(2)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剔除专属于配偶本人的财产夫妻共同生活中,有些财产不构成夫妻共同财产而专属于配偶一方,这些财产不能作为共同财产而各取一半。属于夫或妻特有的财产包括:②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所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是专用于夫妻一方的治疗费用,应属于夫妻特有财产。③遗嘱或者赠与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这里的赠与包括一般的赠与和遗赠两种情况。受赠人接受他人的赠与或者接受他人的遗赠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⑤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2、依《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给予补偿的原则。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由一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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