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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企业负担监督条例第17条新规是怎样的?

2024-07-01 4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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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禁止国家机关、组织、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实施下列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 (一)无偿占有、使用或者低价购买企业的产品、房产、汽车等财物和劳务,拖欠企业款项; (二)向企业索要财物或者要求报销各种费用、提供办案经费; (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提供赞助、资助或者捐献财物; (四)强制企业刊登广告和参与有偿宣传报道或者订购和参编报刊、图书、音像资料等; (五)强制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或者接受指定的检测、咨询、信息、商业保险等服务; (六)强制企业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以及培训、展览、考核、评比、达标并支付费用等活动; (七)要求企业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八)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的其他行为。
法律依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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