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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征收遗产税的弊端有哪些是怎么规定的?

2024-05-28 5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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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遗产税具有征税面窄、税率高和税负重的特点。遗产税属于财产转移税,是对死亡人所遗留财产和债权进行课税的一个税种。与其他税种相比,遗产税有不同的特点: 一是征税面窄。遗产税的课税对象是少数个人财富达到一定数额以上的富裕阶层。在富裕的西方发达国家,遗产税的纳税人数仅占死亡人数的2%—6%。 二是税款收入比小,属于小税种。各国征收的遗产税在整个税收收入的比重都较小。这个比重:美国、法国、瑞士等多数西方国家多数在1%左右,其中日本最高为3.5%,新加波、丹麦等国最低,新加波为0.4%,丹麦为0.35%。 三是税率高、税负重。大多数国家征收遗产税采取累进税率制,累进税率最高可达90%。遗产税累进税率最高的三个国家是:比利时80%,日本75%,瑞士72%。为避免全额累进税率造成的不公平,遗产税采用边缘宽减法,即在计算税额时取级距中间某一规定额为计税依据。 (三)国外开征遗产税的三种模式。开征遗产税是一种国际惯例做法。目前世界上有三分之二的国家和地区征收遗产税,从已经征收遗产税的国家来看,遗产税分为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和混合遗产税制三中模式。 1.“先税后分”的总遗产税。总遗产税制是对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征收的一种遗产税,纳税人是遗嘱人或者遗产代理人。在总遗产税制下,先征收遗产税后,才能把遗产分配法定继承人,因此遗产处理上表现为“先税后分”,只有一个课税主体。总遗产税的主要优点是: (1)对遗产总额课征,不必考虑继承人的多少和血缘的亲疏,税制简单。(2)税源有保障。 (3)不必设置过多复杂的税率。 (4)征收管理比较方便,征税成本低。 2.“先分后税”的分遗产税。分遗产税制又称继承税制,它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对遗产继承人或遗产受赠人就其分得的那一部分净值进行课征的一种遗产税。一般有多个课税主体。在分遗产税制下,是先把遗产分给继承人,然后在依法征税,因而在遗产处理程序上表现为“先分后税”。分遗产税制的主要优点是比较公平合理,但是计算和征收管理比较复杂。 3.“先税后分再税”的混合遗产税制。混合遗产税制是先对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就给继承人所留的遗产总价值扣除债务、丧葬费用等项目后的净值课征一道总遗产税,税后遗产分给各继承人,再对各继承人就其获得的继承份额课征一道税。简而言之,混合遗产税制就是把总遗产税制和分遗产税制综合起来,取长补短,相互结合。在遗产处理上按照“先税后分再税”的程序进行,使税收公平负担的原则可以得到落实。其特点是先按总额征收,以利源泉控制,再按继承人继承的数量征税,体现出合理负担。混合遗产税制比较公平,但是操作起来比较复杂。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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