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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继承编存在的问题

2021-02-27 316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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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关于受遗赠人作出表示的时间和对象:1.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是否应当在继承开始后,也即被继承人死亡后?如果有证据证明受遗赠人在被继承人生前作出遗赠的意思表示时即知道受遗赠,是否在此时即起算两个月的时间?2.该意思表示应当向谁作出?如果受遗赠人在被继承人生前即已知道受遗赠的事实,此时受遗赠人主张已向被继承人表示同意的,可否认可?在没有遗嘱执行人的情况下,该受遗赠人是否需要向全体继承人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还是向其中一个继承人表示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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