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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未交交强险的怎么处理?

2022-12-27 617人已浏览
  • 任俊青律师

    任俊青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方舟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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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未交交强险出现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方应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再依据事故责任划分赔偿比例;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另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的,则投保义务人依法不予赔偿责任由另一方当事人全部承担。 一、未交交强险出现交通事故,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况: 1、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方应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再依据事故责任划分赔偿比例; 2、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 二、未交交强险出现交通事故,不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况: 如果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另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的,则投保义务人依法不予赔偿,责任由另一方当事人全部承担。 三、未交交强险上路的处罚有: 1、扣留该机动车: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补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2、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四、车辆未交交强险的后果有: 1、车辆未交交强险的,上路被交警查到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2、未能提供交强险凭证的车辆,在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年审)时,不予通过检验; 3、车辆未交交强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所有损失以及赔偿都需要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补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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