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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为什么不给农民的退休金?

2020-08-18 1,501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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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农民和土地挂钩,难以考核量化: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可根据规定,承包土地,原则上是自负盈亏。农民是和土地直接挂钩,虽然都付出了辛勤劳动,但无法进行劳动额度的量化考核,因此没有退休的说法。而企事业职工属于雇佣关系,他们的收益和付出的劳动额度以及为企业创造的利润息息相关,企业有数据可依,可根据考核标准给予不同水平的退休金。 二、农村老龄人口众多,存在资金缺口: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多数。目前,全国老龄人口突破两亿,其中65%都是属于农村户口。预计到2034年,农村老人会达到1.71亿人,面对如此庞大的群体,发放退休金无疑是痴人说梦。有专家认为,目前农民想依靠70元养老金养老俨然纯属空想,但由于国家存在资金缺口,想给这么庞大数量的农民群体发放退休金也是空想,所以很多农民依然采用“养儿防老、以地养老”的传统养老方式。并非农民想这样,而是形势所迫。 三、各类补贴弥补农民退休金空位:为了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国家虽然没法一时实现农民退休金制度,但从2006年开始农村全面取消了农业税,除此之外,农村如今也有更多补贴和扶持。诸如各类种粮补贴,国家临储政策,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农民的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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