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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没钱还债偷走借条,偷走借条怎么处罚

2024-07-16 3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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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没钱还债偷走借条,偷走借条怎么处罚 偷走借条构成盗窃罪。 【事件经过】 河源市龙川县男子邱某光却不这么想。他为了逃避债务,居然趁债权人外出买菜时,偷走自己手写的借条,并当场销毁冲进厕所。昨日,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并作出终审裁定,维持龙川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被告人邱某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无钱还债他偷走借条销毁 经法院审理查明,从6月份至5月份期间,被告人邱某光陆续向叶某英借钱,共计17万元。5月16日,邱某光归还叶某英4万元,剩余13万元则写了一张借条,由邱某光之妻邱某群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了名。 因邱某光无钱偿还,又害怕叶某英向他们夫妻追债,5月27日上午,邱某光在叶某英家居住期间,趁叶某英出去买菜,将其放在房间衣柜抽屉一个手提包里的13万元借条偷走并当场销毁冲进厕所。5月30日,叶某英发现借条丢失之后报警。6月20日,邱某光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邱某光之子邱某波偿还叶某英人民币3万元,并取得叶某英的谅解。 【法律解读】 偷走借条构成盗窃罪 龙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邱某光为了逃避债务,盗窃其写给债权人的借条,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邱某光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回部分赃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邱某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邱某光不服,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河源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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