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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财物数额如何界定

2020-07-07 120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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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依据《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到3000元以上为“数额较大”、3万到1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30万元到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具体数额的认定,可以依据该解释第4条、第5条进行具体认定。依据《刑法》第264条,并未明确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但明确表示数额不同涉及的量刑标准不同,主要分为三个层次量刑标准:1、数额较大的,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2、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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