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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台湾人涉外离婚的法律规定

2022-04-13 1,757人已浏览
  • 张丽珍律师

    张丽珍律师联合创始人

    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2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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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首先需明确:与台湾地区居民离婚并非涉外问题。其次我国法律中并无内地居民与台湾地区居民离婚的特殊规定。只有最高法院曾经对该问题作出批复,批复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香港、台湾的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具体操作中,需要区分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如果是诉讼离婚,当事人可以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程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香港、台湾的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第一条  安徽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64〕民信字第468号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64〕豫法字第70号请示报告均已收阅。现答复如下:(一)略(二)关于居住大陆的配偶一方要求与居住香港、台湾的他方离婚的案件管辖问题,我们基本上同意安徽省法院的意见,即:香港、台湾不是涉外问题,对于涉及港、台的婚姻案件也就不能作为涉外案件处理,一般的应当由要求离婚的一方的所在地县(市)法院作一审受理。……对于发往港、台的审判文书,必须经上一级法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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