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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出入境文物名词解释

2023-01-05 10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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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禁止出入境文物名词解释:2002年,国家文物局发布了《文物出国(境)展览管理规定》。规定包括:文物出国(境)展览组织者的资格、项目的审批权限、工作人员的派出、罚则等内容。2013年8月国家文物局发布《第三批禁止出境展览文物目录》,此后称为“禁止出境展览文物”。2002年1月18日,国家文物局印发《首批禁止出国(境)展览文物目录》,规定64件(组)珍贵文物为首批禁止出国(境)展览的文物。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和对外文化交流的扩大,文物出国(境)展览呈现出日益繁荣的局面。但是也由此加大了文物遭受损害的可能性,对文物的安全构成了潜在威胁。对此,国家文物局根据地方文物部门和有关方面专家的意见,确定了首批禁止出国(境)展览的重要文物共64件(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即“一级文物中的孤品和易损品,禁止出境展览。禁止出境展览文物的目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未曾在国内正式展出的文物,不得出境展览。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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