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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和征地有什么区别

2023-05-04 34人已浏览
  • 周业恳律师

    周业恳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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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占地和征地的区别如下: 1、定义不同:占地是指任何单位或个人在不经有关部门批准、未经合法拆迁或未按规定程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擅自占据土地或房屋的行为。而征地是指政府为了公共利益而对某些土地实行收归国有的行为,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征收土地,补偿相关权益人,并将土地用于公益事业; 2、行为主体不同:占地行为主体是任何单位或个人,征地行为主体是政府; 3、权利主体不同:占地行为侵犯的是土地或房屋的合法权利人,征地行为侵犯的是土地的权属人; 4、目的不同:占地是为了获得土地或房屋的使用权或所有权,而征地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例如建设公路、铁路、机场、工业园区等; 5、补偿标准不同:占地行为属于非法行为,一般不会有补偿。而征地行为是依法实行的,需要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对土地的权属人、使用权人等进行补偿,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征收土地补偿的标准如下: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标准由市、县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等。 综上所述,占地和征地的本质和目的不同,具有较大的区别。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区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 宅基地 建房、提供 安置房 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 等 社会保险 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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