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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为情势变更解除合同与楼市调控目标并不相悖

2024-05-27 10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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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有法律专家认为,从房地产新政来看,国家政策规定对于双方来说都是必须接受的,如果需要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的相应条款必须相应变更。在此情况下,如果要求购房人提高首付款比例或者贷款利率,则毫无疑问,违背了购房人订立合同时的基本条件,也并非卖房人的合理预期。另外,房地产新政使购房人增加的负担,并不属于一般性的商业风险,其后果不应该由购房人承担,否则显失公平。如果因为政策调整而相应地调整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方式,比如要求购房者提高首付款比例,在不能贷款的情况下一次性付款,那就等于强制购房人单方承担政策调整带来的全部不利后果,而卖房人利益不受实质影响,甚至有所获利,这显然并不公平。所以,将房地产新政认定为情势变更,更符合法律规定,也更能体现当事人的权益平衡。从更深层次来看,房地产新政的目的,一方面是通过提高购房首付和提高贷款利率来降低购房人资金承受力,遏止购房需求,减少房屋成交,以稳定房价;另一方面是通过提高购房成本,减少购房需求来改变公众的房价预期,从而遏止房价过快上涨。如果法院将“政策性违约”认定为情势变更,从而解除合同,与当前政策调控的目标并不相悖。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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