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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辩护制度研究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2020-05-29 119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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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下列情形适用指定辩护制度: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2.被告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3.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此处未成年人,是指开庭时是未成年人,犯罪时是未成年人,而在开庭审理时已经满18周岁的不包括在内。 4.被告人是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5.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6.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7.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8.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9.具有外国国籍的。 10.案件有重大影响的。 11.人民法院认为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35条第2款,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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