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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纳入失信黑名单何时能解除

2020-03-01 90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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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二、有纳入期限的,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 (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4)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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