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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医保缴费年限最新规定

2024-04-01 22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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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成都医保缴费年限最新规定是: 1.在重庆和成都开展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互认。 2.互认条件:只有在成渝地区的职工到了法定退休年龄,然后去办理医疗保险退休认定的时候,才会进行互认。而且,互认的范围只限于在成渝本地实际缴费的年限。 3.退休地确认的规则:设定20年为共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标准,达标后在实际缴费时间最长的地方办理医疗保险退休认定。 4.特殊情况的处理措施:对于累计年限没达标、单独参保的人员等等特殊情况,我们会根据当地的政策来设置补缴的相关条款。鼓励参保人补缴后享受成渝年限互认的政策,同时也明确参保人可自愿选择,一旦选择了,原则上就不能改了。 5.我们要明确一下其他的事情。就是成渝两地的医疗保险部门要一起防止两地基金支出的风险,也要负责解释具体应用中的问题。这个办法实施前已经办理了医疗保险退休认定的人,就不适合用这个办法了。 6.实施时间:2024年3月1日。
法律依据
《成渝两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互认管理办法(暂行)》
第五条  成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时按照以下规则,确定一地办理医保退休认定并在此地享受退休后职工医保待遇,其医保关系同步确定至该地,不受是否在该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该地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后参保地的限制。 (一)医保退休认定时,在成渝两地中任一参保地职工实缴年限(不计互认年限,下同),达到当地退休不缴费享受医保待遇规定条件(以下简称年限规定)的,可在达到年限规定的曾参保地中,确定一地办理医保退休认定。 (二)医保退休认定时,在成渝两地的实际缴费年限均未达到当地年限规定,但成渝两地互认的职工实缴年限合并计算后累计达到20年的,应在职工实缴年限最长的曾参保地享受退休后职工医保待遇(实缴年限相同时由参保人自愿选择)。 (三)在成渝两地的职工实缴年限均未达到当地年限规定的,且成渝两地互认的职工实缴年限合并计算后累计也未达到20年的,可在职工实缴年限最长的曾参保地(实缴年限相同时由参保人自愿选择),按当地规定补缴至成渝两地互认的职工实缴年限合并计算后累计达到20年。 (四)以统账结合方式参加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全部计入职工实缴年限累计计算范围。以单建统筹方式参加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可自愿选择按医保退休认定办理地当地规定补缴与统账结合方式差额后,计入职工实缴年限累计计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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