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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新三板协议转让是否是即时成交

2024-07-10 6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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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新三板协议转让是否是即时成交 新三板协议转让不是即时成交。 协议转让方式包括意向委托、定价委托、成交确认委托三种委托类型。 意向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主办券商按其确定价格和数量买卖股票的意向指令,意向委托不具有成交功能。意向委托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内容。(意向委托目前在交易系统中暂未实现,届时将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网站的投资者专区完成)。 定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主办券商按其指定的价格买卖不超过其指定数量股票的指令。定价委托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等内容。 成交确认委托指投资者买卖双方达成成交协议,或投资者拟与定价委托成交,委托主办券商以指定价格和数量与指定对手方确认成交的指令。成交确认委托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成交约定号等内容;拟与对手方通过互报成交确认委托方式成交的,还应注明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和对手方证券账户号码。 投资者成交方式: 1)投资者进行定价委托申报,若对手方拟与定价委托进行成交,则进行成交确认委托申报; 2)投资者拟与市场上已有报价成交,则进行成交确认申报; 3)投资者之间已约定好成交数量、价格等,则进行互报成交确认委托申报。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按照时间优先原则,将成交确认委托和与该成交确认委托证券代码、委托价格相同,买卖方向相反及成交约定号一致的定价委托进行确认成交。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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